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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赛尔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赛尔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赛尔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CERNET专家委员会邀请的在创新项目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邀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CERNET专家委员会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评审专家组;
(二)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三)批准资助项目名单。
(四)设立CERNET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确把握创新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CERNET专家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邀请其作为评审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网络评审管理
第十条 CERNET专家委员会应当选取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网络评审。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向评审专家发送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要求、项目申请材料、项目评审标准以及评审专家意见表。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接到评审材料后,因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没有精力等情况无法评审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及时告知CERNET专家委员会并说明理由。CERNET专家委员会应当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申请材料,依照项目评审标准作出判断,填写赛尔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填写评审意见表。
第四章 会议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CERNET专家委员会应当选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成员数量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评审专家提供所需要的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组的综合评审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十九条 创新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申请人、指导教师、参与者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与申请人、指导教师、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第二十条 网络评审专家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会议评审程序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或由评审组组长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CERNET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后及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同时告知回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评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密内容应当包括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开展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履行保密义务。无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应当告知CERNET专家委员会,视为放弃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原因导致评审信息泄露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进行。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有义务在需要的时候整理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CERNET专家委员会或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于评审意见存在争议,沟通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项目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第二十八条 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联系方式,接受对项目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CERNET专家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中,中期检查与评估、结题验收等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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